鑑定安置心評工作,為何不該由特教老師來主責?

Written by

in

    十多年難得一修的特殊教育法,在近來各大團體的論述之下顯得沸沸揚揚,其中一個很大的討論點是:鑑定安置的心理評量。

    現在臺灣的鑑定安置心評,主要由特教老師負責,一路從報名收件、資料收集、臨床評估、實地施測、綜合研判、審查會議、類別確立與最後的安置手續通通由特教老師們包辦。

    之所以說是包辦,是因為辦理這些行政業務的,通常是各地方的特教中心,而支援特教中心的,都是現場借調過去的特教老師。另外實際上場為疑似特殊需求生評量的,也是學校現場的特教老師。

    而這次修法討論最大的焦點是:「鑑定安置心理評量的工作」是否應該要由教學現場的特教老師來執行?先就結論而言,筆者立場對於這個焦點的答案是:不應該。

    這也是我這篇文章要論述的內容:鑑定安置心評工作,為何不該由特教老師來主責?

概念釐清:教育學習心理評量、鑑定安置心理評量

   在進入討論之前,我們需要先釐清評量的概念:「教育學習心理評量(教育學習心評)「鑑定安置心理評量(鑑定安置心評),這兩者是不同的。

    「教育學習心評」主要是針對學生的學習狀況、學習風格、學習動機等因素進行評估,以協助教師制定教學策略和學生的學習方案。「教育學習心評」可以包括學習樣式、學習能力、學習動機、學習興趣、學習障礙、學習習慣等方面的評估。

    「鑑定安置心評」則是針對可能具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學生進行評估,以確定學生是否有特殊教育需求、特殊教育類別和需要的安置方式等。「鑑定安置心評」需要進行更為深入和全面的評估,包括對學生的智力、語言、情感、社交、運動等方面進行評估。

    我認為「教育學習心評」絕對是身為特教老師的專業能力與驕傲,這類的評量與教學密不可分,也是我們工作的日常。特教老師在任何方面,都不應該拒絕進行「教育學習心評」的工作。

    但「鑑定安置心評」的目的就不同於「教育學習心評」,其內涵與是要確定學生是否有特殊教育需求,並為學生提供合適的支援服務和進行安置決定。「鑑定安置心評」「教育學習心評」的專業內涵雖有重疊,但仍分屬不同的領域。而特殊教育教師的這個「身分」,在經過另鑑定安置專業的養成訓練後,確實也適合擔任「鑑定安置心評」的工作,但這並不等於一位在學校擔任特殊教育教師「職位」的人,有辦法同時進行「教育學習心評」與「鑑定安置心評」的工作。

    事實上這也是筆者認為這個議題最關鍵的核心:學校的特殊教育教師不應該成為「鑑定安置心評」工作的主責系統。

「鑑定安置心評」工作需要那些內涵?

    當針對特殊需求學生進行鑑定安置心評時,我認為「心評人員」應該具備有三個層面的內涵:鑑定的專業能力、安置的法律責任以及評估的道德倫理。

    在專業能力方面,心評老師需要具備如:心理評估和解釋能力、測驗工具的選擇和使用能力(最為重要)、學習障礙和身心障礙等特殊需求學生的教育和介入策略基礎知識等等。

    在法律責任方面,心評老師需要遵守相關法律和法規,如特殊教育法、國民教育相關法令、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確保鑑定安置評量過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同時,在執行鑑定安置評量時,心評老師還需要確保程序正確,不偏袒任何一方(學校、家長與教育局處),公正公平地進行鑑定安置評量。

    在道德倫理方面,心評老師需要遵守專業道德標準和倫理準則,確保鑑定安置評量過程的合理性和人性化。例如,心評老師需要尊重學生和家長的意願和權益,保護學生和家長的隱私,不得泄露學生和家長的個人資料。在進行安置決定的時候,也必須以學生最佳利益為考量進行決策。

    也就是說,針對特殊需求學生進行鑑定安置心評時,心評老師需要具備多方面的內涵,才能保障評量的準確性、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和人性化。

為何學校特教老師不適合兼任「鑑定安置心評」工作?

    我們可以根據上面論述的鑑定安置心評工作內涵來進行分析,就能理解「為何學校特教老師不適合兼任『鑑定安置心評」工作?」

   先就專業能力的角度來看,將「鑑定安置心評」的工作交給教學現場的特教老師是不合適的。原因在於,進行心理評量鑑定需要專業的知識和技能,包括了評量工具的選擇、使用、解釋及報告撰寫等方面,這些更偏向心理學與統計學的專門知識,而這些專業技能也要透過相關學科的訓練和實務經驗才能掌握。教學現場的特教老師雖然對於特殊需求學生有較深入的了解,但是並不代表他們都應該要有滿分的「鑑定專業知識和技能」來進行「心理評量與結果的解釋」。
    舉個例子,多數特教老師都擅長在課堂上照顧特殊需求學生與教學,但是對於心理評量工具的選擇和使用,則因為不常使用而不夠熟悉,或是對於評量結果的解讀和報告撰寫因為沒有相關的經驗,這樣就有可能導致評量過程中的偏差或錯誤,進而影響學生的正確評估和適當安置。
    再者,心理評量工具千百種,一個教學型的特教老師如何能熟悉各種評量工具?當某個學生需要特定類型的評估工具時,萬一他遇到的心評老師並不熟悉這項工具,那會不會又影響了鑑定準確性?
 
        第二,可以從法律責任的角度來看,若由特教老師來負責「鑑定安置心評」,他們將會擔負起相當重大的法律責任。在臺灣的特殊教育法規定中,學校有義務提供特殊教育服務,並且要依照學生的特殊需求進行評量和安置。如果特教老師在兼任鑑定安置心評的過程中疏漏或者出錯,將會影響到學生的學習權益,也可能引起爭議和法律訴訟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學生在心理評量時被誤診,導致未能獲得適當的特殊教育服務,進而對其學習和成長造成了損害,那麼特教老師就可能會面臨學生或家長的索賠和訴訟。而如果特教老師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明來支持其評量和安置的合理性和正確性,那麼他們可能會被認定為責任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損害賠償。但事實上,這只是一份他「兼任的工作」卻要付出如此龐大的代價,這未免太折磨特教老師?特教老師可以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提供必要的協助和配合,但不應該負責整個「鑑定安置心評」的工作。如果你是該老師班上的家長,你願意讓你孩子的老師冒這麼大的兼任風險嗎?(雖然現在已經是了)

    第三,從倫理責任的角度來看,「鑑定安置心評」的工作應該是由具有專業倫理的專業人員來執行。這包括保護被評量者的隱私權、遵守評量準則、確保評量工具的正確使用等等。倫理的議題是相當嚴肅的,我們先不談論個人操守問題,事實上,制度設計不良就會使得個體違反倫理守則。
    舉例來說,當涉及要判定一個特生是否要進入某個學校或接受特定資格服務的時候,如果這名心評老師本身就是這個學校的教師,他有沒有可能在評估的過程裡,因為對於該特殊生與其家庭的觀感而影響其鑑定安置的決定?或者是刻意導向家長進行另一種選擇?理性上我們知道不應該如此,但現行的制度就是這樣設計,讓相關利害人「無法迴避」,正因為評估人員的角色無法站在一個超然的立場提供諮詢建議跟決定,最後當然會影響鑑定安置心評的品質,甚至學生的受教權。
   你可以再想一個例子,你是一個特教老師,未來這個學生可能要進入你的學校,當你在鑑定安置時發現了一些狀況需要告知家長,但這個狀況可能會惹得家長不高興,請問你究竟應該要站在專業倫理的立場,明白地告訴家長,還是應該要避免惹怒家長讓你未來幾年可以過得順利呢?

當學校特教老師同時兼任「鑑定安置心評」會發生什麼事情?

    當你是一位教學現場的特教老師,卻需要同時進行「鑑定安置心評」,就可能遭遇不同面向的愛恨情仇與風花雪月(而這就是現在臺灣學校特教老師的處境)。

    想想你一天就八個小時(好吧,連回家都算進工作時間,那就16個小時好了),鑑定安置心評並沒有讓你有更多的時間可以處理這些事情,實際上的減課與代課往往只有幾節課,但那些時間僅僅只夠你實際評估個案的時間,而非你收集資料、撰寫報告、與家長溝通、參與會議甚至內心糾結進行安置決策的時間(還要外加被退件修改)。因此,特教老師兼任「鑑定安置心評」工作,往往會造成工作負荷過重的情況,導致工作效率下降,甚至是工作疲憊或心理壓力、家庭失和等問題。

    「鑑定安置心評」是一項專業性極高的工作,雖然部分內涵與「教育學習心評」重疊,但現場教學的特教老師來主要本職是教學,其評量用途也是診斷學習需求與擬定教學計畫,而這份工作最重要的便是教好已經安置進來的特殊生,當額外被切出去進行一項自己不太能完全掌握的工作時,會對特教老師造成專業壓力和困擾。當你的工作時間有限的時候,你會選擇把心評工作做好,還是要把明天的課程備好?或者你決定犧牲你那向來沉默的肝?

   另外還有一個不定時的炸彈,那就是法律風險。鑑定安置心評,一旦出現問題,學校和特教老師可能會面臨法律風險,這將對特教老師的個人和學校的聲譽造成傷害。

其他國家如何運作鑑定安置心評系統呢?

    筆者綜整一些相關資料,國外的鑑定安置心理評量系統,學校的特教老師通常是參與的一分子,而非是整個系統的主責人員。像是比利時、挪威、瑞典、匈牙利、維京群島、羅馬尼亞、葡萄牙等,均非由學校特教老師進行心評(請參考這篇研究:Re-assessing the Current Assessment Practice of Children with Special Education Needs)。

    在美國,也有專門進行學習評量的教育診斷師,其資格需要有有碩士以上學歷,並且要通過完整之測驗工具及教育診斷訓練(MacMillan, Gresham, Bocian, & Siperstein, 1997;Melisa, & Gerri, 2015;Zweback & Mortensen, 2002)。其他如加拿大、澳洲、新加坡,主要是由心理師進行,中國則由醫療人員。臺灣,特教老師兼任。

    其實參考各個國家的鑑定安置心評系統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學校特教老師是鑑定安置過程的重要參與人員也有參與義務,但不是整個系統的主責人員」

    另外一個我想分析給大家看的是,過往由學校特教老師兼任「鑑定安置心評」工作,政府只給微薄的津貼或者減課,有的甚至沒有減課也沒有錢。

    而鑑定一個特殊生需要多少成本的?筆者試著把在醫療體系下的鑑定成本,單獨切開來計算。
 
1.心理鑑定費用:若僅計算心理諮商費用,每小時約1000-2000元不等,依照個案需求若需要進行心理師評估,每次鑑定時間通常為1-2小時。因此單就心理鑑定費用大約落在2000-4000元之間。
2.專業人員費用:進行鑑定安置的專業人員還包含治療師等,其每小時薪資約為800-2000元不等。若鑑定時間為3小時,專業人員費用約為2400-6000元之間。
3.相關測驗工具費用:依照鑑定範圍,可能需要使用多種測驗工具進行評估,每個工具的費用不同。以魏氏兒童智力測驗為例,每個測驗的費用約落在3000-5000元之間。
4.交通及材料費用:專業人員到現場進行鑑定,可能需要交通費及相關材料費用,此費用約為500-1000元不等。
5.就診費用:醫院體系通常由醫生進行最後的診斷與說明,醫生合理時薪約1500元,通常會需要2次以上,此費用約3000元
 
    綜合以上成本項目,鑑定一名的特殊需求學生,在社福醫療方面可能需要花費約9000-19000元不等的成本。當然,實際成本還需依照個案狀況進行彈性調整。

    而目前特教老師兼任「鑑定安置心評」工作,依照《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相關作業參考原則》每個案以不低於新臺幣一千元為原則(這還只是原則,在這原則出現之前,以往只有500元不到)也就是說特教老師評鑑定安置一個個案,可以額外獲得一千元,這工作需要從收案、訪談、施測、撰寫報告與說明、出席會議等。

    但我寫這段的目的並非表示給錢,特教老師就應該要執行鑑定安置心評。而是要凸顯目前的臺灣的系統之所以這樣設計,沒有什麼太大的道理,只是比較多是經費的考量,因為要單獨建置一個完整的鑑定安置心評系統,是需要額外的經費與人力的。
 
    但,難道完整的鑑定安置心評系統,對於特殊教育不重要嗎?

正因為很重要,所以才需要有獨立的系統來運作這件事情

「鑑定安置心評」包括特殊教育身分的確立、相關的資源分配及後續的安置決定等,所以其評量的精確性和公正性非常重要,鑑定安置心評也需要足夠的時間,才能夠充分地蒐集、彙整和分析學生的各種資料,進行綜合研判,從而做出客觀公正的判斷和決策。而要達到這些的目標,就需要由具有豐富專業知識和經驗的獨立專業人員,才能夠針對不同的特殊需求學生進行全面的評量和分析,並提出具體的安置建議和方案。

    正因為很重要,我們才真的需要有獨立的系統來運作這件事情。筆者多年兼任鑑定安置心評工作,深感這個位置的重責大任與倫理規範對特殊需求學生的影響,每年都需要面臨教學現場與鑑定工作的內心糾結,這對任何的特教老師來說,都不是原本就需要承擔的情感與心理勞務。

    臺灣的特殊教育如果要繼續往前,鑑定安置心評工作就必須要從制度上有根本的改革,需要更從特殊學生與其家庭的立場來提供支持性服務,而非只是用一種道德愛心來綁架特教老師,持續要求他們兼任「鑑定安置心評工作」。

    至於我們應該採用何種的鑑定安置心評運作系統,當然還需要精密的對話與衡酌,這也是未來修法通過後現場需要討論的。

    而筆者唯一可以肯定的就是,目前的鑑定安置心評系統,沒有辦法讓我們的特殊教育的品質更進步。

Comments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