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遇不到好老師?從社會互動型態變遷看親師關係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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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寫這篇長文的原因,是因為時常聽到老師與家長有類似的感觸。教師感觸現行社會對老師日趨嚴格,想對學生盡點心卻常常引火上身;家長感慨學校老師好像對孩子都沒有用心,特別對中重度的特生能不碰就不碰。

    這種糾結我也有過,也花了好一段時間才慢慢想清楚這中間的矛盾與衝突脈絡。個人的感受雖然是真實的經驗,但總是維持在微觀的世界中,就沒辦法處理經驗上的衝突。如果想要改變對經驗的詮釋方法,就需要從微觀的系統拉高到稍微鉅觀一點的脈絡,經過一番新的詮釋之後,重新投入自己的微觀圈子內,就可以產生不一樣的行為方式。

「律法關係」與「情感關係」社會互動型態

    在國家的社會型態中,人跟人之間的互動方式,我認為可以大概分為這兩種型態:律法關係與情感關係。所謂的情感關係互動型態,意指人與人的互動方式主要建立在情感的基礎上,社會互動看重的是感情,別人對我們付出多,我們也會予以回報,彼此的關係會建立在相互付出的情感份量。而律法關係互動型態,則是指社會互動主要建立在律法制度的基礎上,看重的是法律規定的權利跟義務,與彼此的情感沒有太大的關係。一個社會的互動運作型態,大概可以分為這兩種形式,但這兩者並不是相互排斥,而是共存的,只是看整體社會會偏向哪一個位置。
 
    而在國家發展的過程中,人與人的關係會隨著社會變遷而改變,臺灣過去的社會型態,就是以情感關係為主,有濃濃的人情味,但隨著都市發展與演進,社會開始產生了變遷,而臺灣在這樣的變遷當中,選擇了從情感關係慢慢轉為律法關係的社會互動型態。
 
   以行車狀況來看,在情感關係社會型態下發生了小車禍,彼此相互協調可能就可以結案了,但在律法關係社會型態下,只要一點擦撞,都需要有法律的介入與各種的資料佐證來釐清關係。在消費行為上也可以這樣解釋,在情感關係的社會型態,買錯東西只要消費者與店家協調好就沒問題;但在律法關係的社會型態下,則需要提供相關的收據,甚至有相關權利義務的法律問題。而我們可以將這樣的概念,延伸到討論親師之間的變化。

教師職業在這兩種社會型態底下如何運作

      雖然不能說到達全部的程度,但是個體的行為確實有很大一部分會受到社會型態與制度影響而運作。
  
    在情感關係為主的社會型態裡,老師會投入許多對孩子的教育熱忱,只要能對學生有幫助,老師會盡量嘗試不同的教學方法與技巧,當然也可能會產生一些師生衝突,但多數老師對學生的做為,只要能被解釋為是對學生的教育情感,通常就可以被社會所接受。若老師對學生投入的教育情感不夠多,則會被認為是不適合擔任這個職位。
 
    當親師互動從情感關係轉變為律法關係為主的時候,彼此能做的事情就會有一條清楚的界線,如果要跨越那個界線,就存在有一定的風險,這風險包含失去自已的工作與個人名譽,甚至可能影響到個人的身心理層面。也就是說,在律法關係下的教師工作者,必然需要遵循法律的引導,才能讓自己在現今的社會當中順利生存下去。

教師職業已從情感關係轉為律法關係

    過去教師是偏向情感關係的一種職業,因為社會制度沒有規範太多關於教師具體應該要做哪些事情,我們對教師的意象多是延續中華傳統文化的內涵。因此,要擔任教師,需要對這個職業有高度的情感投入與職業認同。在過去的社會,家長對於教師這個職業的認知,也是較多以情感關係作為認定,家長將孩子送到學校,就會期待接受老師的教導,老師嚴格教育孩子,家長多抱持著感激的心態,家長看重的,並非是老師對學生的教育方式是什麼,而是看重教師願意投入少的教育心力在孩子身上。教師對孩子越用心,家長也會越肯定教師。
 
    但經過社會變遷後,教師這個職業也偏向律法關係的型態,也就是親師的之間的互動基礎,更多是建立在法律制度上。彼此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在法律制度上愈來愈具體清楚,所以現今的教育圈裏面,充滿各種規定,導引著教師該做與不該做的各種規範。而家長對於教師的作法,在法定制度上能介入的面相也越來越多。在這種關係底下,對於孩子用心與否,其實並不是在律法上判定好壞老師的標準,現今律法上的好老師,基本上需要的就是符合相關制度的規定。一旦跨越律法的界限,就無法被社會接受,不論教師個人對於學生投入的情感有多少。 

   更仔細來看特教現場,當特教老師在面對重度與極重度的特生,最擔心的就會是:「如果孩子在我手上發生了任何狀況,我是否會被追究任何的責任?」在律法關係的現今,可以說是一個連幫助他人都可能會被起訴追究責任的社會。所以,個人為了自己的生存而遵守最低限度的義務責任,這是一件再正常不過的事情。

親師關係會隨著社會變遷而改變

情感關係與律法關係的衝突

    我年輕的時候對教師的職業是充滿熱血,我認為只要滿懷熱情、認真用心對待孩子,必然能共創親師生三贏的狀態,所以我會花費很多時間家訪、做紀錄、評量、跟家長會談等,家長對我也非常的信任,我也對於自己的作為相當驕傲。
 
    A生是我年輕時帶過的自閉症小孩,剛入學時,我們花了很多的時間進行親溝通與狀況討論,家長也表現出信任老師的態度。直到某天,A生因故臉部受傷畫到了眼睛下方,彼此親師關係立刻改變了。除了長時間的申訴與究責,家長對我已經也不再信任,也會去散佈這個學校有不當教師的傳言。當時我內心非常難過,我認為自己過去這麼認真的對待孩子,我付出這麼多的專業努力,卻因為孩子一次的受傷而全盤否定我,我對孩子的用心與認真難道不是好老師的證明嗎?當時的我,是用情感關係來看待特教老師這份職業。然而,家長顯然與我的立場顯然是不一樣的。
 
    如果採用律法關係觀點來詮釋這件事情,老師的好壞並非取決於我對學生有多少用心,而是我有沒有符合律法制度。孩子受傷就是受傷了,家長要究責,老師也無話可說,檢討之後,環境的問題就改善環境,若是個人的疏忽或是意外,教師也只能檢討後全盤接受,並負起在相關規定上的責任。當然,如果過程當中可以確認非屬教師的法定責任,教師也不應該受到譴責
 
    當我在律法關係社會體制下工作時,抱持著情感關係的信念在工作,就會產生價值上的衝突,我會認為我的用心、我的努力我的熱情,就足以確認我是一位稱職的教師工作者。但實際上卻並非如此,或反而說,在律法關係的教育制度下,抱持著情感關係的教師工作者,反而更容易成為不當教師,甚至丟失自己的工作與名譽。

在律法關係的教育制度下,抱持著情感關係的教師工作者,反而更容易成為不當教師

律法關係社會形態下教師的應對方式

    所以,在現今這種律法關係的教育體制下,我作為一個教育工作者,最理想的表現當然是遵循現有的法令,這樣能確保我在工作與生活可以獲得穩44定。
 
    如果我太過熱心,對於學生有太多的作為,意味著我有更高的機會違反相關的法令規範,國家並沒有賦予教師太多免於律法的豁免權。想得更極端一點,萬一有哪一天我因為照顧極重度的孩子發生了意外,產生嚴重的傷害甚至過世,作為教師工作者,不論怎樣都會有一定程度的責任會被追究,甚至也可能受到家長與社會的控訴。一想到有這樣的可能,我當然會選擇在國家沒有授權我這樣法定的權益,還有足夠保障時,與重度學生保持距離,這對我而言,絕對是正確的選擇。所以,對於刻意跟中重度學生保持距離,收斂自己在法律規範之外的作為,其實是在律法關係教育制度下,特教老師師生存的重要方法。
 
    理解這樣的狀況,不表示我們需要認同,只是要釐清我們自己是用什麼角度在看老師與學生的關係。實務上最容易有糾結的,也最讓老師心累的,當然就是社會用情感關係來要求教師的工作內容,可一旦出事情卻又用律法關係來檢視老師的作為舉例來說,社會希望老師該有教育愛,要能對學生包容、不計較且用心付出,可是當老師因教育學生而使其受傷,現今的教育制度與相關規定根本不可能會因為這老師的愛心而寬容他。畢竟在律法關係下的教育制度,現況就是這樣的運作的。

家長要用怎樣的心態來面對

    所以,作為身心障礙家長,要用什麼樣的心態來面對這樣狀況呢?我覺得家長需要先接受一個客觀的事實:臺灣現今的教育制度,是比較偏向律法關係的。先有這一層認知,再來解釋你所遇到的老師的行為,就可以比較理解整體的脈絡,而不需要認為自己遇到了對孩子沒有用心的老師。在律法關係的教育制度下,要不要採用情感關係來工作,完全要取決於教師自己。沒有老師一開始就想要冒著很大的風險來從事這份工作,所以採取最低限度的態度,是一個正常的反應。
 
    但在談論具體該如何面對之前,在這邊請容我先跳脫出來說一段自己的故事。
 
    我教職生涯當中遇過幾位,我認為是我職涯「貴人」的家長。以前我帶過一名罕見疾病的孩子,父母親很明確地告訴我,希望我能用心訓練與教育孩子,而我也選擇照做了。直到某天發生了意外,孩子受傷了,甚至摔斷了牙齒。我當下當然非常惶恐,也做好了接受懲處的心理準備。
    但當爸媽知道了這件事之後,他們告訴我:「老師謝謝你的用心,雖然發生了這樣的意外我們很心痛也很遺憾,可是我們還是希望你能維持原本對孩子的用心與要求。我們做為父母,在家真的不忍心嚴格地教育孩子,而你代替我們做了這件辛苦的事情」,更讓我驚訝的是,他們還說:「我們相信沒有一個老師,會願意讓自己暴露在這種高度的法律風險,所以我們還是選擇相信老師你對孩子教育的想法。」這些話語對那時的我,無非是一種救贖
    我的教職生涯非常幸運,因為遇到一些這樣的家長,才能讓我持續在這條路上持續走下去。但也並非是完全沒有意外,如同我先前所說的,我也遇過指責我的家長,或者是父母認同,但爺爺奶奶反對我的教育方式而指控我。但整體來說,家長給我的正面能量,是我能持續在特殊教育重要關鍵。
    過去採取情感關係立場的我,也曾經對於變遷到律法關係的教育制度覺得灰心,畢竟在過往我對於教師這個行業,總是以投入情感為優先,忽然間要告訴自己不要當一名太愛學生的老師,對我而言真的不是一時半刻可以習慣的事情。但為了要維持自己的工作保障與生活品質,這也是我應該該學習的課題。至於我的應對辦法,當然是先試著讓自己看清楚這樣的真實世界,然後進行風險評估。工作本來就會有風險,每一份工作都有可能犯錯,我自己需要拿捏要用怎樣的立場來經營自己的教育實務。
    當然,我必須承認,我會依照家長的態度來決定自己應對的方式,當家長是投注較多情感也希望老師投注較多情感的時候,我會有比較高的機率對孩子花費額外的心思,但同時我會告訴自己:「願意這樣付出,純粹是因為我自己的選擇,不能抱持著『因為我對孩子熱心的付出,所以家長就一定或是應該會體諒我』的天真想法(雖然心裡難免會有這樣的思緒,但我會稍微控制不讓它蔓延)」,如果決定投入了情感,也要有承擔風險的準備。最重要的是,我願意這樣想,並不代表我有資格要求所有的老師都應該這樣想。
 
    回來談談家長的對應措施,其實也和我們老師一樣:盡可能用相互符合的立場來看待教師這個職業。也就是說,避免自己用過多情感關係的立場來看待實際上是律法關係的教師職業。在現今的社會,教師能在學校做好基本的本分,已經是一名合乎規範的老師,要求更多不是一件合理的事情。
 
    在有了這樣的認知之後,家長如果很希望老師對學生多投入一些情感,那你可以坦白地告訴老師你的想法,可是教師要不要採取同樣的情感關係立場,則取決於教師的個人意願。如果教師願意投注情感,當老師真的因此發生了某些意外,你應該給老師更多的支持,因為撇除惡意的案例,真的沒有老師會主動想要讓自己暴露在高度的風險之下。
 
   當然衝突發生之後,家長還是可以選擇以法律行政政責任來追究老師,在現代這是沒問題的,但這就是我前面提到,最讓老師心累的事情。而這些小小事件的累積,就是造就教育氛圍變遷的成因,每一次衝突事件的結果,其實也都影響著每一位教師,往後會如何面對新的家庭與學生。

「律法關係」與「情感關係」哪一種比較好呢?

    雖然我們可能會想,這樣不對教育投入情感,對孩子真的好嗎?我們之所以認為老師要投入情感,是受限於我們自己過去的教育經驗所影響,但如今社會變遷已經是一種既定的事實,我們當然要正視它。至於律法關係的教育制度會如何影響台灣下一代的孩子,就需要留給歷史來敘說了。
 
    但是律法關係的社會制度並非全部都是壞事,在法律的規範下,學生的受教內涵至少受到了法律最低的保障。過往家長遇到了真的不好的老師,也許只能被迫隱藏在「老師是為了學生好」的情感包袱之下不去計較,但在律法關係的社會形態,家長則可以依照法令爭取自己該有的權益,對於一些讓你感到不舒服的對待,你也能找到對應的處理機制,不需要把那些辛苦與不公義全部由自己承擔。在律法關係的教育制度之下,若社會希望老師可以多做一些,那就需要進行政策與法令的修訂,透過律法制度來改變教師的行為。但要改變整體制度並沒有那麼簡單,可是反過來說,已經受到律法保障的權益,也就沒有那麼容易消失。
 
    過往以情感關係為互動基礎的社會有很多好處,但也伴隨不同的困擾,在律法關係的社會型態也是如此的。在這樣社會型態底下的家長,如果想要鼓勵或讓這些願意貢獻自己的老師可以有更多的保障,我認為讓自己試著去投入各種教育公眾政策的修法、議題倡議還有法令保護,都可能讓老師願意多花一點心力在學生身上。當然,最直接的也可以參照我的經驗:提供正面性的情感關係作為老師的支持能量。我不敢說自己是熱情爆發,但在過去那些家長的情感支持之下,我對於特殊教育還不至於抱持著冷感與絕望的工作態度,雖然曾經受傷,但還是有著想要持續往前走的動力。
 
    而我不會樂觀地說感謝曾經發生的傷痛,畢竟那些事情都是在律法關係社會底下所產生的必然,也是我的工作風險。可如今回想起來,我對於那些曾經支持我的家長,內心卻是懷有滿滿的感激,而那份感激則可以帶給我想要認真回應特殊教育的動力。
 
    談了這麼多,無非是希望與我有同樣煩惱的教師或家長,能理解到:個人的煩惱糾結,會因為每個人的生命經驗有所不同,但透過理解真實的狀況,有助於緩解糾結的程度。我的這些論述(廢話)也許沒有解決什麼真實的問題,但改變自己看待社會的觀點,好像有些問題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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